[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5-000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KY体育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4-03 | [发文时间] | 2025-04-14 |
[标 题] | 开yun体育官方网入口关于印发《KY体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 |
KY体育府发〔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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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KY体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镇街负责日常动迁工作。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三、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确定,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按照《重庆市KY体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四、区人民政府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属地镇街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统一认定和处理,并将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开yun体育官方网入口关于印发KY体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KY体育府发〔2023〕1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区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且发布公告的项目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重庆市KY体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
助科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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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KY体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标准
序号 |
科目 |
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损失补偿 |
1 |
非住宅的 停产停业 |
|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
2 |
室内装饰装修 |
住宅 |
简装房200元/平方米; 普装房300元/平方米; 中装房400元/平方米; 精装房500元/平方米。 |
1.简装房:房屋地面找平,墙壁完好平整,基本满足居住需要;普装房:房屋地面平整,墙面刷白,室内贴有瓷砖,居住条件较好;中装房:房屋地面贴了地砖,墙面、顶棚找平且用普通涂料刷白,居住条件好;精装房:房屋地面、墙面采用高档材质地砖和涂料,房屋吊顶造型等,居住条件非常好。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相应的标准进行计算; 2.被征收人对该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 |
非住宅 | |||||
3 |
附属 设施 |
水表 |
600元/户 |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表标准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 2.本条此处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 |
35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非民用 |
按照安装发票或安装合同补偿。 |
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安装合同的,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4 |
非住宅的 设施设备 |
按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 给予搬迁补助费。 |
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 ||
奖励补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给予奖励。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选择何种补偿方式给予被征收人引导奖励,具体以公布的项目补偿方案为准;同一产权房屋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
非住宅 |
每户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的奖励。 | ||||
6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200元/户·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首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房屋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20元/平方米·日。 | ||||
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15000元/户 |
给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 | ||
奖励补助 |
8 |
搬迁 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2.同一产权房屋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补助。 |
非住宅 |
30元/平方米·次。 | ||||
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合阳城、南津街、钓鱼城街道辖区被征收房屋每户按10元/平方米·月;其余地区被征收房屋每户按8元/平方米·月;不足600元/月按600元/月计算。 |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2.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3.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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