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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yun体育官方网入口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5-02-21

答: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5-02-18

答:    问:我市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出台了哪些政策?答:进一步完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体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明确的租住权利等规定,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租金;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选择按月或自由方式缴存的,租房提取后不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重点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住住房需求。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精神,加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完善住房租赁相关企业综合金融服务等。落实《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指导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我市在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答:一是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以需定购”,组织区县政府和有条件国有企业加大收购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推动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落地,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二是鼓励区县政府将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存量住房纳入收购范围,按照不高于征收评估价和自愿的原则组织收购,支持相关居民“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三是鼓励各区县政府通过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城市D级危房产权调换或征收安置,解决群众居住安全。 问:如何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答: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出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个市辖区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2个功能区。 问:在中心城区购房“以旧换新”有补贴,哪些人可以享受该政策?答:对2023年9月1日以来出售重庆市内自有住房,并于2024年9月1日—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完成契税缴纳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给予每套新购住房不低于总房款0.5%的补贴,鼓励各区加大补贴力度。对符合渝房市办〔2024〕2号要求,并于2024年5月20日—8月31日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新购住房总房款的0.5%予以补贴。 问:住房套数如何认定?答:中心城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审核认定,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审核认定。 问: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的首套房如何界定?答:住房套数认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重庆市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仅核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的住房情况,没有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二是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重庆市内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问:新购住房再交易政策主要内容?答:自2024年9月1日起,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对2024年9月1日前已纳入再交易管理范围的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9月1日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可上市交易。2023年9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满两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其中,2024年5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房现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2024-11-21

答:1. 如何对申请人进行收入核对? 收入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公积金缴纳基数取当月最大值进行核对;无相关信息的,以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退休人员以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共同申请人收入核定为零元,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2. 《细则》涵盖哪些方面? 《细则》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核、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对申请条件、资格审核、分配方式、租赁管理等工作进行细化明确。 3.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市市级、区县和园区建设的公租房在申请分配、运营管理上存在差异,为适应区县和园区实际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细则》适用范围定为市级筹集的公租房,区县和园区可以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4.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7月24日,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平稳落地实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办法》,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办法》中尚需细化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进行补充明确,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 5. 如何进行租赁管理? 细化了租金缴纳规定,明确租赁合同签订时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以及承租人退房的办理程序,并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建立公租房体检检测、房屋保险、维修改造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以及住用监管机制和对转租出借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

《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4-08-23

答:1问:住宅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主体是谁?答:住宅楼宇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住宅楼宇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问:哪些情况不符合住宅楼宇命名规定?(一)所用词语的读音、内涵或外延在普通话、当地方言或者民族语言中有歧义、贬义或者低俗含义;(二)使用标点符号、外文音译词及其它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语;(三)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名称和具有特定政治意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使用具有特定政治、民族、宗教含义的词语;(四)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五)使用人名,以及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六)使用同一区县(自治县)内,同类地名的专名(除派生关系外)重名、同音或者谐音相近;3问:申请住宅楼宇命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四)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4问:住宅楼宇更名需具备什么条件?答:住宅楼宇的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更名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或项目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名称的;(二)已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全体购房人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三)既有住宅楼宇,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四)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更名的其他情况。5问:申请住宅楼宇更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已建成项目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在建项目可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三)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在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估报告;(五)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六)既有住宅楼宇,因业主大会决定更名的,还应提供业主大会表决的统计结果和决议,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重庆市KY体育区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2024-05-17

答:1问:《办法》是不是只针对一星级绿色建筑?答:是的,《办法》中的要求只是针对一星级绿色建筑,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审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评审管理,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评审和管理。2问:第五章提到的政策补贴中是否涉及直接的资金补助?答:《办法》中提到的政策补贴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可提供融资价格、融资额度、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服务,如需申请重庆市相关资金补贴,需要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3问:一星级绿色建设的标识认定采用什么标准?答: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4问: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入库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哪些内容?(一)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项目入库承诺书。 (二)项目入库申请书和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符合一星级的项目自评报告及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等技术文件;(四)申报单位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5问: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申报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一)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五)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标识认定承诺书。

《关于印发KY体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2024-03-06

答: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2.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相关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哪些材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第十四条,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拟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3.征收范围确定后再实施建设能否获得补偿?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经依法批准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二)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4.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如何确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参照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经前款认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而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5.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补偿主体(即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关于三汇镇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安置房产权证办理情况如何?

2024-01-05

答:问:关于三汇镇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安置房产权证办理情况如何?答:该项目业主单位为重庆市KY体育区城投(集团)公司,责任单位为重庆市KY体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0年启动建设,2013年陆续竣工并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50)精神,该项目安置房产权证按遗留问题方式办理,已经委托重庆市立晟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产权证代办单位。2022年6月30日,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蒋定平召开专题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70),再次研究办证推进工作。当前已基本完成户主办证资料收集和灭失房屋权证注销工作,土地已划拨到区城投(集团)公司。2023年12月15日,为进一步推进该项目产权证办理工作,区信访办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三汇镇、天府矿务局和区城投(集团)公司召开了推进会,就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做了进一步安排和部署。目前正在同步开展土地测绘、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和消防勘查等工作,在完成相应成果后跟即完善土地调规、用途确定等相关手续直至产权证办理完成。

危房住人因危房出了安全事故政府有哪些责任?

2023-10-23

答:问:危房住人因危房出了安全事故政府有哪些责任?答: 根据《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KY体育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材料及需另行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2023-10-17

答:问:KY体育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材料及需另行提供的资料有哪些?答:1.基本材料。(1)区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表,据实填写项目申报单位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2)企业申请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告;(3)企业运营承诺书;(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5)申报项目产权证明或产权人授权证明。    2.各类项目需另行提供的资料。(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①房屋测绘报告;②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第三方单位出具);③项目结构方案(含装修和实景)。(2)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①房屋测绘报告;②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第三方单位出具);③项目改造或改建方案(含装修和实景)。(3)新建配建。①项目建设方案(含室内装修效果);②立项登记、投资备案;③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方案审查意见。 

农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哪些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部分被征收的,哪些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2023-10-17

答:问:农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哪些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部分被征收的,哪些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答: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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