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600980U/2023-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KY体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3-10-18 | [发文时间] | 2023-10-18 |
[标 题] | KY体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2023年第三季度)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办理数量 |
备注 |
1 |
KY体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区县级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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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KY体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0 |
|
3 |
KY体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1篇 |
区县级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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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KY体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和骗取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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